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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法修訂之限行篇

更新時間:2015-08-26      點擊次數:3612

2014年12月,大氣法修訂一審稿明確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2015年6月,大氣法修訂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增添條款:“限制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2015年8月24日,《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民眾關心的眾多問題中,機動車限行無疑成為話題榜*名。在三審稿中,zui大的一處修改就是刪除了機動車限行授權條款。

        其實當初限行授權的消息一出,立馬引起社會各界的議論,更多是一邊倒的反對,其中zui大的問題是:機動車限行授權,為限行常態化提供了法律依據,而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將嚴重損害人民群眾使用機動車的權利。

        機動車臨時限行變成常態,北京可以說是提供了一個很差的案例。本來限號行駛是一個臨時性的舉措,結果造成北京機動車數量大幅度增加,而后又討論雙號限行,形成惡性循環,非但無法對交通擁堵問題跟上本解決,更是無法解決大氣污染問題。

        鑒于公眾的反響過大,大氣法修訂三稿刪除有關限行授權的條款,也是勢在必然。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限制機動車通行的社會成本高,群眾反響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權實施,由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在其權限范圍內規定。因此,刪去了這一條款。"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如是說。

        這一修改收獲不少點贊,業內人士表示,刪除機動車限行授權具有很大的積極意義,正面反映了保護人們財產,以及用市場經濟手段管理社會的良好態勢。

        而這一變動歸根結底說明,在治理大氣污染的過程中,要盡量少用行政手段限購限行,而多用經濟手段限制行車。鼓勵多乘公共交通,或者鼓勵使用自行車,污染自然就減少了。而不是不顧民眾意愿強行推進,zui終只能導致兩敗俱傷,而環境卻已經沒有好轉。

來源:化工儀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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